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生产场所,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该公司的发展,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相关问题的介绍。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考虑到惟一股东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不能完全依附于另一主体,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的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从现有做法来看,以下两种监督方式是值得注意的。

1.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国务院1994年7月24日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向重点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

国务院又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稽察特派员是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并对国务院负责的专门人员。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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