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行为看似是对消费者很有利的事情,但在其中也有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方面,为了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一些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

(2)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

(3)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4)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5)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质次价高商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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