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华律小编在下面是对该条例中的详细规定以及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