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越来越关心各种诉讼问题,例如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哪些不用交诉讼费等问题都成为大家所关心的话题。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诉讼费用减交与缓交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费用减交与缓交情况介绍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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