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哪些情况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本文就针对诸如此类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相关知识做了详细的介绍。

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什么是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二、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请求公司收买股权的正常程序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

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

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

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此类诉讼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法院出于公平正义考虑,认为有必要让异议股东承担时,可以由双方分担。由于此类诉讼涉及到股份价格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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