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可否要求扶养费?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很关心的话题。在当代社会,同居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那么,同居关系可否要求扶养费呢?同居关系的债务又该如何处理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同居关系可否要求扶养费

我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无论男方女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因为,在我国,同居关系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因为究竟是登记结婚还是简单同居,男女双方有自主的选择权,掌握着主动权,既然选择了同居而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要自己承担同居关系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同居的一方不能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请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或精神损失费的。除非是下面两种情况:

(一)同居期间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还没有治愈。

(二)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如果他个人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支付费用。

此两种情况下,一方可对另一方自愿给付。

同居关系双方的债务处理

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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