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调节的船舶碰撞具体是指哪些情况呢?不是所有的与船有关的碰撞都能称为船舶碰撞,例如军事船舶的碰撞就不是《海商法》的调节范围了,下面是船舶碰撞的具体介绍。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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