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是人生大事,不仅因为金额巨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还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交易、登记制度都与普通商品不同。那么隐瞒房屋抵押权如何赔偿?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隐瞒房屋抵押权如何赔偿吧。

隐瞒房屋抵押权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达到诱使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经常隐瞒对其不利的重要事实,实施欺诈行为,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件因隐瞒抵押权而产生的商品房销售欺诈案例。

所购房屋早被抵押屋主怒告地产公司

2004年8月24日,广州市民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房屋,王某首付12万元房款,剩余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而且双方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王某。

合同签定当天,王某通过转账支付了12万元房款。同年9月29日王某的按揭贷款划如开发商的帐户。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直到2005年6月,房产公司都迟迟不肯为自己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获悉他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1年6月就由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而自己此前毫不知情。更糟糕的是,这套房子在2002年9月就因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被法院司法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

地产公司故意欺诈被判赔偿

在向律师咨询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只同意撤消合同,而不同意对原告作任何赔偿。

2005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地产公司与原告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也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27万元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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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4]《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

[5]《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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