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中有入伙也有退伙的情形,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是不能随意退伙的,因为这关系着与合伙企业有关系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合伙企业的退伙现象,法律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的四种退伙形式,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四种形式的介绍。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形式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