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决定了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这是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而所做的规定,法律对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内容。

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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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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