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举报。华律网小编结合网友提问为大家整理以下资料,主要内容是刑事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

刑事立案材料的来源有哪些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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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节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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