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退伙是有多种形式的,包括协商退伙、当然退伙、被其他合伙人除名而退伙以及其他退伙形式,不同的退伙形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您能对合伙人的当然退伙有所了解。

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他相关知识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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