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通常都有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并不是就意味着合伙企业的执行人能够执行一切合伙事务,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明确的规定了六项合伙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下面是华律网整理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以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的介绍。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内容: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