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案件都有它自己的案件管辖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也不例外,那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及案件管辖知识,希望能解决大家的难题。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及案件管辖是什么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国内民事诉讼,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涉外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起诉讼)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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