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

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

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因此胁迫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其他人如结婚双方的近亲属,虽然也可能有受胁迫的情形,因为不是婚姻的当事人,也无权提出婚姻的撤销。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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