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约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1、婚约与恋爱不同,恋爱不当然具有婚姻关系约定的确定性。而婚约当事人之间则是确定的婚姻关系的预约,是双方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的允诺。

2、婚约与同居不同,婚姻当事人之间只有婚姻的约定,而无婚姻之事实,一般没有同居行为,同居者不一定有婚约关系,同居事实不表示当事人将在未来缔结婚姻。

3、婚约与事实婚姻不同,婚约的当事人之间以未婚夫妻相待,没有共同生活;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以夫妻相待,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之后,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对婚约不予保护。

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婚约问题的?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第二、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一切强迫包办的婚约一律无效。

第三、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即可解除婚约。

第四、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在处理时应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价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归还受害人,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何方提出接触婚约,其财产不予退还。

(3)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版》第二十八条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版》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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