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下面华律网小编对天津法律咨询站中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进行了一些相关资料整理,希望能帮助到你。

案例

我是某机械厂的一名职工,但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一日,我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我多次找到工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要求确认为工伤。工厂厂长认为我与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工伤认定吗?

解答

你可以要求工作认定,并且你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审判实践中,领取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你虽然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可以提交上述证据,来证明你和工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而认定你所受的伤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劳动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有什么疑问,或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到华律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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