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汇票,相信很多人都有一定的了解,它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那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说简单一点,就是把汇票电子化,它可以如同实物票据一样进行转让、贴现、质押和托收。下面我们就一起详细的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和电子票据同义。电子票据的核心思想就是将实物票据电子化,电子的票据可以如同实物票据一样进行转让、贴现、质押、托收等行为。传统票据业务中的各项票据业务的流程均没有改变,只是每一个环节的都加载了电子化处理手段,使我们业务操作的手段和对象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企业电子票据的业务流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的业务操作:

1、企业申请开办电子票据业务

2、企业网上申请、签发电子票据

3、企业电子票据背书转让

4、企业网上申请电子票据贴现

5、托收电子票据,出票行兑付

6、追索、清偿

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方业务:

1、转贴现(买断式与回购式)

2、再贴现(买断式与回购式)

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的空缺

然而目前我国票据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我国要真正实现票据市场电子化,还需要相关配套的法规来支持,包括电子签章法、电子票据规章和纸质票据登记、查询规章等。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快速流通性和严格要式性,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也尚未明确规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行为主题的签字或盖章。

电子签名是否真正产生法律效力,这点在《票据法》中并未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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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票据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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