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下面是对这两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介绍,其中包括二者的含义以及其相应的特征、条件。

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

(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

(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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