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其实就是票据法上的保证,它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那票据保证的分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保证的分类:

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

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为单纯保证;保证附带限制性条件的,为不单纯保证。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而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

《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保证相关知识:

票据保证的特征:

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是对主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

3、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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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票据法》第五十一条

[2]《票据法》第五十条

[3]《票据法》第四十九条

[4]《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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