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失业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否则无法享受本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减少失业职工的损失,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期限规定:

单位与职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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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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