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二、房屋价值怎样界定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産,一般是以房産现值作爲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産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塬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爲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産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産,处理财産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塬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塬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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