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律师解说:

2011年10月,张某数次向王某借款,每次均写下借条。待借款到期日临近,张某以还钱为由将王某邀出。两人碰面后,张某持刀相挟,抢走王某皮包一只(内有张某出具的借条5张)。几天后,张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还全部赃物。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到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方法,从债权人王某处劫取借款凭证及皮包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劫取留在王某处的借据,使王某丧失2.4万元债权请求权,其行为无异于当场劫取钱款。故公诉机关对于本案抢劫数额巨大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全部赃物,可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同所有权一样属于合法的财产权,张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阻止王某对自己财物行使返还请求权,从而使该占有成为最终的、完全的、排他的,借条中记载的金额应当计入其抢劫数额,法院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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