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不成就损毁财物两男子分别获刑半年

万宁两男子追讨债务不成,故意毁坏债务人家中财物,近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分别以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12月,因施某欠债久拖不还,安某便让吴某去债务人施某家讨要债务。吴某未能讨要到相应的债务,便打电话给安某询问。在安某的示意下,吴某打砸了施某家的传真机以及玻璃,对施某以示警告。经鉴定,被砸坏的财物共价值2391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在索取债务过程中,指使被告人吴某对他人财物进行打砸,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安某和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

柳州律师解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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