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参照村官标准给予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意见》指出,年满60周岁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享受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金。

《意见》要求,从2012年1月起,比照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鼓励市、县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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