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调查

(1)如果工伤事故属于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如果工伤事故属于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因其影响面大,所以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以国家经贸委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为主组成。

(2)工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面谈,有权索取所需的信息,凡是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3)工伤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意见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存在不一致,经多次调停以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可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并且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该把握的时限。

二、工伤事故调查的目的

(1)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

(2)查明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3)确定工伤事故的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与该事故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符合避嫌原则;

(2)具有工伤事故调查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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