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

3、福利机构的证明;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户籍地的社会事务办综合调查材料(内容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提交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底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8、被收养人的双手手掌印。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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