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属于医疗保险范畴之内,最初是地方性险种,目前各地各公司的条款基本上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人保北京市分公司)的条款(1993年12月)为蓝本。

一、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指定医院就医时,其所支付的超过绝对免赔额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1、药费:公费医疗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

2、治疗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手术费;

3、床位费:每天最高给付1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40天;

4、检查费:每次门诊以300元为限,超过500元的单项检查,须事先告知保险人,否则不予承担。

二、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为1年,从投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小时止。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①每人保险金额最低20,000元,最高100,000元。集体投保必须统一选择一个保险金额。

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分别计算,投保时一次交清。16—40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00元;41—65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50元。

四、给付比例和给付手续:

①该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药品支出费用在保险金额内分档累进计算给付。

具体如下:费用在500元(集体投保免赔额),1,000元(个人投保免赔额)—5,000元,给付比例与自负比例为60%与40%;5,O00元—2O,000元,为75%与25%;20,000元—100,000元,为85%与15%。

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

1、保险单、身份证。

2、医疗费、住院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疾病诊断证明。

③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文件。

④索赔期限: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应在保险期满后30天内提出给付申请,并将保险人要求的必备证明送交保险公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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