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成四种类型,即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双重失业保险制度以及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下面是对这四种失业保险制度的介绍。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世界各国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成以下四种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实行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实行的失业保险也属于此类。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这种类型以丹麦为代表,实行以工会为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政府予以资助而建立的失业保险办法。

(3)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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