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法》,生育或流产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自然年度(1—12月),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津贴发放标准。

7月1日前的按原政策(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享受津贴标准。

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男职工参保配偶未就业的7月1日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保 险医疗费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每季度末的最后10天正常工作日内集中申报。

提供材料如下:

1、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和医疗费明细清单;

3、未就业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出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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