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打工工伤适用何地赔偿标准

【问】:我是江苏某建筑集团的一名职工。2005年初,我所在单位因在北京市海淀区承接了一幢大楼的施工任务,即将本人和部分工友调往该地进行施工。3月1日,我在清除搅拌机故障时左手受伤,当地工伤行政部门处理后认定我构成工伤,伤残程度为六级。为此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集团给付我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九万余元。建筑集团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公司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对适用集团所有地还是北京海淀区的标准处理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了重大分歧。请问,我的工伤待遇应当适用何处标准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待遇以劳动者本人的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等为参数,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工伤待遇的标准会因处理机构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你所在的建筑集团所在地在江苏,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建筑集团向其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起工伤待遇当以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值得说明的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工伤待遇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不同地区的相关机构对纠纷均有管辖权之时,就存在一个选择仲裁或诉讼地的技巧问题。妥善选择仲裁或诉讼地,将对实体权利的保护产生很大的影响。

相关法条

[1]《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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