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公分居五年,感情不和,他在这几年一直没有跟我联系直到去年国庆才见面,这期间他没有做到一个父亲跟老公的一点责任,我也长年在外打工,孩子一直是他父母照顾,我现在想申诉离婚,怎么样对我有利?

河池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你们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也可以诉讼离婚。你们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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