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种。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两方面的内容,因此,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就是对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差异: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首先要判断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其判断标准是:主体是否适格,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方面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只要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或内容欠妥、或有超越、滥用职权等一项发生,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故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被撤消、变更或被宣布无效,而相关行为人或机关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现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五要件说认为,其构成要件有:严重的不良后果、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

相关法条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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