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0000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供参照执行。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华律网咨询。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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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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