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未划分保险公司该怎么赔偿?

只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且此类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即使交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也应当对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或者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并非当事人之义务,一般的民事主体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如果保险公司以交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为由拒绝赔偿,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只要被保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交通事故的赔付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关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付,而不应额外的对被保险人提出非能力所及之条件,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认定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而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比例的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未认定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负有责任,且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责任,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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