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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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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