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过工伤,经过治疗后,可能多少会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康复治疗。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了解相关知识。

劳动者经工伤治疗后可以申请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对象与程序

工伤康复是指利用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等方法,使伤残职工恢复或部分恢复肢体、器官和智能的康复过程。

工伤康复的对象是: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含康复检查、康复辅助器具装配、职业病肺部灌洗等)的工伤职工。

有工伤康复需求的,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鉴定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评审或进行医学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并确定工伤康复期。

经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康复定点机构手续。

申请工伤康复需带6项材料

申请工伤康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康复的书面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4.患职业病的有效诊断书或鉴定书;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种费用保险基金不支付

在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发生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生活用品费用;

2.非工伤部位或职业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3.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4.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5.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的医疗、康复费用;

6.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应在2日内制定出康复计划,并报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

完成工伤康复计划或进行工伤康复3个月后,经评定无效果的工伤职工,应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意见书及时办理结束康复手续。

享受伤残津贴的康复期间继续享受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已满进行工伤康复的,应视为停工留薪期延长到工伤康复计划结束;享受伤残津贴的康复对象康复期间继续享受原待遇。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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