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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铜陵律师解答: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颁布时间】2000-05-12

【实施时间】2000-05-18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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