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致人重伤的犯罪未遂

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在理论界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处罚。

但也有观点认为,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是法定加重结果。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故意伤害罪未遂中不存在重伤害未遂。

支持这一种观点的理由在于,一是从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来看,应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二是从结果加重犯角度来理解,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行为没有造成致人重伤结果,故意致人重伤就不能成立,因而不存在故意重伤害未遂问题。

三是从犯罪结果的客观性来分析,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已经造成的侵害事实。危害行为可能造成但还没有实际造成的所谓侵害事实,如果把这种可能发生的重伤结果当作犯罪结果,就混淆了故意伤害罪犯罪目的与犯罪结果的区别。

当行为人行为之于受害人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时,应按故意伤害(未遂)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这里的故意伤害未遂只指没有发生伤害结果,不是指重伤结果没有发生。不能将故意伤害未遂区分出轻伤害未遂和重伤害未遂。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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