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许可审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核对承包方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承包地址是否与申请养殖地一致,承包地面积是否大于申请养殖地面积,核对是否在有效期内,资料需加盖公章,收复印件一份。
核对是否说明养殖资质、技术、环境以及资金条件,核对企业是否加盖公章,收原件1份。
核对受让方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出让地址是否与申请养殖地一致,出让地面积是否大于申请养殖地面积,资料需要签字并加盖公章,收复印件一份
核对勘测员、勘测机构是否在界至图签字并盖章,养殖企业是否加盖公章,核对是否使用A3纸,收原件一式三份,一份粘在申请表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宝安分厅(网址:http://bsdt.baoan.gov.cn/wssb/matter.jspx?sxid)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大厅取证窗口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
3. 审查。承办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审查。
审核人员对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4.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大厅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