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青岛办理出生公证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

办理出生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另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二)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

(三)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四)如上述(二)、(三)不具备,可提供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五)申请人2寸彩色证件照:所需公证书份数 1张;

(六)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七)如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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