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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吗
答:
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股方式,丰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投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对于因此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
另外,条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
第一类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二类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第三类是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
第四类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五类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六类是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情形;
第七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这属于兜底性的规定,涵盖了其他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和登簿发证四个步骤。
申请。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受理。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以及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是否对应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予以接受,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决定是否登记之前,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
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完成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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