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 124号,自2002年8月2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2)没有超过采伐限额; 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二、办理材料
无。
林权证 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
无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普宁分厅”,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个人或单位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在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市林政股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对予以许可的,由市林政股向申请人核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取得《普宁市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书签发当年有效。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领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普宁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