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天津市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4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尚未完成修订之前,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鉴定的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的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五、有关事宜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住院证明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于每月15日前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分中心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二)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应于出院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交通、住宿费原始发票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分中心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三)用人单位申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分中心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较多、时间集中的,用人单位应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前备案。

(四)本文件所称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住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工伤待遇。

(五)待天津市《若干规定修订完成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再按标准进行调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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