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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商务多次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澳门地区商务多次审批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071038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受咸宁本地单位派遣赴澳门商务的人员以及赴澳门商务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派遣函。

收费依据: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

收费标准:

审批不收费,但制做证件需收工本费,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三个月、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法定期限:

15工作日

承诺期限:

3工作日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8:00-12:0015:00-18:00冬天8:00-12:00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515

监督电话:

0715-812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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