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连公租房退出管理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承租人应按复核要求主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等变化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四)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的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五)租赁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租房。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六)不符合租住条件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对拒不腾退住房也不交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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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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