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鄂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房屋类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

(1)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1)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建造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建设许可证。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房屋安全鉴定书;

5、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提供购房货款合同;

(2)借款借据;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支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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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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