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处理步骤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步: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互查证件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可直接向“122”电话报案,或向各自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步:当事人填写《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或手写案情,双方签字或按要求双方互发短信确认。

第三步:接报案后,对于新增设快处快赔服务点直径2公里范围内7:30—18:30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通知最近的快处快赔服务点理赔员5分钟赶到事故车辆停放地点进行勘查处理,当场查勘,在10分钟内处理完毕。当事人也可以于24小时内共同到约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步:各方损失均在500元以下的,理赔员当场查勘、定损后,当场办理理赔手续;各方损失均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理赔员当场查勘后,需进一步核定损失的,告知当事人于24小时内共同约定时间到快赔中心处理。

第五步:各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材料后,对于各方车辆损失均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各方车辆损失均超过2000元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另外,对于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的,民警应通知就近的快处快赔服务点理赔员进行查勘或定损、理赔。

对高架路上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要立即将车辆移至最近的地面路边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案,等待理赔人员现场查勘,或约定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

符合“快处快赔”拒不撤离的罚款200元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警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予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扣留事故车辆,按照一般程序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当事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8种情形不适用“快处快赔”还有一些情形不适用“快处快赔”规定,这些情形包括: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7、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

8、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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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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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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