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烟台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上述内容来源于华律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