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其他申请材料: (1)《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4)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6)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为法人才需要提交。

原件盖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

规格为4R或4D,数量一张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规格为4R或4D,数量一张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公路局、汕尾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海丰县公路局、陆河县公路局、陆丰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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